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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申请执行张天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张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被执行人张天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申请执行张天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天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天才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