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申请执行张天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张天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56-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被执行人张天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840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张成丽、吴振玮、李继珍申请执行张天才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天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天才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x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