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鼎恒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鼎恒盛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琴台路147号,注册号510100000126235,组织机构代码20190484-X。法定代表人李冻青,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解沨璟,女,汉族,1977年3月1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电信大楼九楼,注册号520000000022746,组织机构代码78978117-3。法定代表人徐文发,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恒鼎恒盛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电信大楼9楼,注册号520200000047217,组织机构代码68396680-7。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贵州恒鼎恒盛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5)黔盘民初字第46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恒鼎恒盛煤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587191.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42元和执行费1827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递交还款计划,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沟通,告知其案件的情况,并表示人在贵阳不能及时和法院沟通,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