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张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建,张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建,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奇,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新建与被执行人张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奇需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新建借款本金19200元及利息。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张奇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张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