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秀生与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秀生,李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生,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生,男,1967年9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汪清县。再审申请人杨秀生因与被申请人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延中民监字第3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池哲龙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