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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秀生与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秀生,李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秀生,男,197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生,男,1967年9月8日生,满族,农民,住汪清县。再审申请人杨秀生因与被申请人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延中民监字第3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汪清县人民法院(2014)汪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京鹤审判员  池哲龙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