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大阶、陈小凤与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阶,陈小凤,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16号申请人:王大阶,男,生于1962年6月16日,汉族。申请人:陈小凤(系王大阶妻子),女,生于1964年2月28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64********。被申请人: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新港中银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6464892t。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与被申请人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天河地产有限公司预告登记给王大阶、陈小凤位于丹江口市新港大道东侧的21套商品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已于2017年5月25日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