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16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宪海、张洪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宪海,张洪彥,代仕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1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程宪海,男,195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被执行人:张洪彥,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代仕功,男,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本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宪海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代仕功等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代仕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支行账户存款90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国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