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闯与胡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闯,胡亚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605号原告:胡闯,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胡亚军,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闯与被告胡亚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胡闯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