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上海云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陈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云豹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周祖安。上诉人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6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上海云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营业地也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即侵权行为地也在上海市松江区,故案件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无任何实质性联系,据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6]》第四条之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即松江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相关案件应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进行管辖,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