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树、摆金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王庆树,摆金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02民初137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系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润兰,云南春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莫卡村委会赧浒组。法定代表人:王庆树,该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920******被告:王庆树,男,1965年7月3日出生,傣族,隆阳区人,农民.被告:摆金贵,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傣族,隆阳区人。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宝公司)诉被告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潞泰公司)、被告王庆树、被告摆金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少华、夏润兰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潞泰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本金49974.77元;二、判令被告潞泰公司支付违约金8295.49元;三、判令被告潞泰公司按欠款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判令被告王庆树、被告摆金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由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原告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该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和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此后,被告于2016年11月15日在昌宁县田园镇恒丰汽车修理厂消费5000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了50000元的消费款项,之后仅归还原告25.23元,剩余款项被告一直未归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垫付款,并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被告潞泰公司、被告王庆树和摆金贵未答辩。原告垫富宝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一、欠款明细单据一份;二、交易记录单据一份;三、交易信息单据一份;四、《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及《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二份;五、付款明细一份。上述证据证实被告自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11月15日共发生了八次交易。前七次交易都已按约定还款。2016年11月15日,被告潞泰公司在昌宁县田园镇恒丰汽车修理厂消费50000元。本公司同日向该汽车修理厂垫付该笔费用。2016年12月15日(还款日),被告潞泰公司未归还垫付款,原告将被告潞泰公司所绑定的银行卡余额25.23元,扣除归还本金以及被告潞泰公司与原告签订领用合约时,被告王庆树、摆金贵同时分别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的事实。原告垫富宝公司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三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三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三被告自动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原告为被告潞泰公司垫付款49974.77元和被告王庆树、摆金贵对该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五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庭审、举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垫付宝由原告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2015年5月9日,被告潞泰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被告潞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被告王庆树、摆金贵同时分别向原告提交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在《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中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第2项约定“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潞泰公司于2016年6月11日至2016年11月15共发生八次交易,前七次被告潞泰公司均已归还。2016年11月15日,被告又在昌宁县田园镇恒丰汽车修理厂消费50000元。根据原、被告垫付款协议,故该笔消费50000元由原告代被告潞泰公司向该汽车修理厂垫付。2016年12月15日(还款日),被告潞泰公司未归还垫付款,原告将被告潞泰公司所绑定的银行卡余额25.23元,自动扣除归还本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潞泰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该《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被告潞泰公司向昌宁县田园镇恒丰汽车修理厂支付垫付款50000元,但被告潞泰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返还原告垫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潞泰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返还垫付款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被告王庆树、摆金贵自愿为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潞泰公司返还其垫付款49974.77元、承担违约金8295.49元和要求被告王庆树、摆金贵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了按欠款总额的10%来支付当月违约金,后又约定按日来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属于重复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9974.77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由被告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8295.4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由被告王庆树、被告摆金贵对上述(一、二项共计58270.26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9元,由被告保山市潞泰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添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