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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9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玉宝与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宝,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122号原告:胡玉宝,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6579873G。负责人:XX,区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琴瑶,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玉宝与被告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胡玉宝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玉宝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