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宣伊、华彩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宣伊,华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朱宣伊,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华彩萍,女,1975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宣伊与被执行人华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彩萍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本院依法扣划到华彩萍的工资收入,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14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5556元。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4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