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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企业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企业总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终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企业总公司,住所地:防城区慈爱路77号。法定代表人:谭超秀,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绍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星大道萌福园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阮朝科,主任。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企业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侵犯自主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附城企业总公司由原防城镇企办出资设立并主管,原防城镇企办因机构改革,几经合并、撤销、重组等情形,至变更为现在的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但其对上诉人仍具有管理权,保管公章的行为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上诉人应通过行政部门的途径予以解决为宜,本案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