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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明光市名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名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765号原告:明光市名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光市车站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556332588M(1-1)。法定代表人:桑胜斌,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斌,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瑞,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名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光市名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光市名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