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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谢云军诉阳日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云军,阳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谢云军,男。被执行人:阳日成,男。本院在执行谢云军与阳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阳日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员  徐资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