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义琴与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琴,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张义琴,女,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义琴与宜宾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县劳人仲案(2017)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