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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崔庆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崔庆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980号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住所地同江市同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崇辉,局长。被告:崔庆阳,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原告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被告催庆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同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负担。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记员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