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凡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508号自诉人田某,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凡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自诉人田某以被告人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某以被告人凡某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某申请撤回自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