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庆平、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顾庆平,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辉。被执行人:顾庆平。被执行人: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庆平。申请执行人湖南新达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庆平、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金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洞庭大道土地一宗及房屋(土地证号:常(洞)国用(2014)第1号,房产证号: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992**号、0399232、0399234号),现该宗资产已依法移送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702执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周昂审 判 员 曾彪审 判 员 许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