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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执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少峰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少峰,李绍祥,萍乡市建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执复3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32256138-8。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该行行长。案外人:萍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光丰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15906273XD。法定代表人:张知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少峰,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被执行人:李绍祥,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湘东区,被执行人:萍乡市建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滨河东路市设计院大楼,组织机构代码15907912-8。法定代表人:刘韬,该公司董事长。复议申请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乡农商银行)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17)赣0313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在(2017)赣0313执异3号执行裁定中没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在(2017)赣0313执异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彭林审 判 员 易磊审 判 员 康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