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涂丽翔与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等二人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丽翔,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860号原告:涂丽翔,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媛,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孙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联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胡斌,执行董事。原告涂丽翔与被告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廖 群审 判 员  窦 雨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