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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7521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正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周正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521号原告: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8075478-7),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法定代表人:何德兴,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受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正兴,男,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正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00元(此款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由江阴市祝塘镇金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濮建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