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小容、程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小容,程志强,程意茹,邱成荣,钱发友,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小容,女,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志强,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意茹,女,200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成荣,女,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发友,男,1954年1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国,董事长。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喜坡,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谢小容因与被申请人程志强、程意茹、邱成荣、钱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5民终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按照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向申请人送达了听证传票,因地址不详、电话关机无法送达。申请人未在传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和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谢小容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陈 刚审判员 王 朗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