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建增与程海云、程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增,程海云,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增,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海云,男,汉族,1944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杰,男,汉族,1990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建增申请执程海云、程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16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沛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