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灵蓉申请执行赵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房屋过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蓉,赵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张灵蓉,女,汉族,1980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赵亮(曾用名赵仲亮),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吴利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亮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永昌城市花园6幢152室2782号住房(建筑面积:122.79平方米,产权证号:00087049)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张灵蓉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永昌城市花园6幢152室2782号住房(建筑面积:122.79平方米,产权证号:00087049)过户到��请执行人张灵蓉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代理审判员 赵国志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