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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福信物流有限公司与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福信物流有限公司,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3573号原告:诸城市福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舜耕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原告诸城市福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流仓储配送服务费52012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长期提供仓储及配送等服务,从2013年1月1日至今尚欠相关费用共计520122.8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应诉,亦未出具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1日,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物流仓储配送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代办甲方在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诸城车辆厂的仓储、配送业务,服务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方应于作业完毕30日内将作业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仓储配送义务,但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7年5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仓储配送服务费520122.8元,双方在对帐单中盖章确认。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流仓储配送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为有效协议。被告欠原告仓储配送服务费520122.8元,有双方盖章确认的对帐单予以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后,未出具书面答辩材料,亦未出庭应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行为依法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对原告起诉主张的权利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默认。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仓储配送服务费520122.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诸城市福信物流有限公司仓储配送服务费52012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4501元,财产保全费3121元,均由被告潍坊凯博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