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守学、陈守华诉被告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学,陈守华,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233号原告:陈守学,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原告:陈守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被告: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星海管理区。法定代表人:郝德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学、陈守华诉被告辽宁福缘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守学、陈守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学、陈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守学、陈守华负担,免交。审判员 梁 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