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诉被告林燃、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林燃,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20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经营者:胡海涛被告:林燃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诉被告林燃、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