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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诉被告林燃、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林燃,王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20号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经营者:胡海涛被告:林燃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诉被告林燃、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区慧蒸粮油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