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0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管新连、郑美芬与张海鹰、马怡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新连,郑美芬,张海鹰,马怡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562号原告:管新连。原告:郑美芬。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燕,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鹰。被告:马怡蕾。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新连、郑美芬与被告张海鹰、马怡蕾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两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新连、郑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管新连、郑美芬负担。审判员 邹巧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