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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月、向某与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月,向某,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1056号原告:金月,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某。法定代理人:金月(系原告向某母亲),女,住沈阳市和平区绍兴街*号2-2-1。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伟,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8484015G),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25号。法定代表人:姬丽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竹,女,该公司员工。原告金月、原告向某与被告沈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金月、原告向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月、原告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月、原告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6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月、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员  李海鸿人民陪审员  吴 辉人民陪审员  张全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