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17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秀菊与孙景涛、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菊,孙景涛,王红霞,杜意正,孙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773-3号原告张秀菊,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孙景涛,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红霞,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杜意正,女,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孙景山,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菊与被告孙景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红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