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俊华、林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俊华,林满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俊华,男,汉族,江西省金溪县人,住金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中平、秦贵明,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满英,女,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冯俊华因与被上诉人林满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冯俊华的担保金额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334元,退回上诉人冯俊华。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