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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659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兵、吴学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兵,吴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新浦区郁州南路10号。被执行人张玉兵,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区。被执行人吴学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兵、吴学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