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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军诉谢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谢建全,上海健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初250号原告:姜军,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剑波,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上海叶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全,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上海健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1107室。法定代表人:谢建全,职务不详。原告姜军与被告谢建全、上海健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姜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撤回起诉的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502.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7,751.22元,由原告姜军负担。审 判 长  沙茹萍审 判 员  刘 江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