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田春爱与曹明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爱,曹明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844号原告:田春爱。被告:曹明放。原告田春爱诉被告曹明放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田春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春爱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春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春爱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