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靖与李建军、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李建军,周海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1170号原告:陈靖,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周海燕,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本院受理原告陈靖与被告李建军、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陈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185元,均由原告陈靖承担。审判员 米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双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