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02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靖与李建军、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靖,李建军,周海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民初1170号原告:陈靖,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告:周海燕,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本院受理原告陈靖与被告李建军、周海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陈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160元,合计185元,均由原告陈靖承担。审判员 米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双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