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庆春、马庆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庆春,马庆先,周明兰,马庆芳,马庆伟,林州市中医院,林州市肿瘤医院,郭俊吉,XX金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春,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先,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马庆春、马庆先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刚,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兰,女,194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芳,女,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庆伟,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刚,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中医院,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侯永存,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国,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肿瘤医院,住所地林州市长安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全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庆,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俊吉,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林州市肿瘤医院放射四科主任,住河南省林州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XX金,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生,汉族,系林州市中医院介入科主任,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庆春、马庆先、周明兰、马庆芳、马庆伟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中医院、林州市肿瘤医院、郭俊吉、XX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明兰、马庆春、马庆先、马庆芳、马庆伟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双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