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李君丽、邢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霞,李君丽,邢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853号原告:杨彩霞。被告:李君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晋红。原告杨彩霞诉被告李君丽、邢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彩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杨彩霞负担。审 判 长 冯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