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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彩霞与李君丽、邢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彩霞,李君丽,邢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853号原告:杨彩霞。被告:李君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晋红。原告杨彩霞诉被告李君丽、邢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杨彩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彩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杨彩霞负担。审 判 长  冯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传乐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