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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万某与田某胜、田某堂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某,田某胜,田某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826号原告:李万某,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科(特别授权),贵州宏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田某胜,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田某堂,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麻江县人,住贵州省凯里市。原告李万某与被告田某胜、田某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万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某起诉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万某负担。审判员 夏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立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