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宪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孙宪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719-1号申请人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福星街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景福,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宪振,男,1988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陵县美嘉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宪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鲁1403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宪振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或查封了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宪振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