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九原执字第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452-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执行人侯某某,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据(2015)包九原执字45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侯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对被执行人侯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殿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振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