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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韩富廷、白贵平、韩广川、杨宇霞、薛鸡换、高埃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韩富廷,白贵平,韩广川,杨宇霞,薛鸡换,高埃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1684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 负责人王凤鸣,系该行行长。 被告韩富廷,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白贵平,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韩广川,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杨宇霞,女,1978年3月4日出生。 被告薛鸡换,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 被告高埃存,女,1960年6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韩富廷、白贵平、韩广川、杨宇霞、薛鸡换、高埃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