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汪桂珍、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大里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桂珍,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大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桂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大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丙泽,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彦,村委会主任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桂珍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高新区枫杨办事处大里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桂珍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桂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汪桂珍撤回起诉及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汪桂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为50元,本院准予汪桂珍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