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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472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登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1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争议管辖约定37.1条“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双方认可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认为应由徐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或由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协商确定,而法院不应当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双方认可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范畴,故合同中该项约定系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丰县北环路北侧,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张洪源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