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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卫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卫东,高宇,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史卫东,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高宇,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十二中学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40057。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史卫东、高宇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史卫东、高宇滞纳金八千九百九十九角九分;二、被告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史卫东、高宇房屋使用费(自二〇〇八年六月一日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年三万零六百六十五元计算)。史卫东、高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9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志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