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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春喜与被执行人田臣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喜,田臣,田宝贵,石淑杰,滕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喜,男,1957年12月1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田臣,男,1978年12月31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田宝贵,男,1953年5月10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石淑杰,女,1954年5月10日生,住抚远市。被执行人滕以香,女,1977年7月20日生,住抚远市。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佳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时颜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