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309号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标的,将原标的减少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因原告孙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本院决定退还原告孙某某案件受理费共431元。审 判 长  葛 威人民陪审员  王明翠人民陪审员  牛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