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309号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XXX,身份证号XXX。被告: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标的,将原标的减少至10000元,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因原告孙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本院决定退还原告孙某某案件受理费共431元。审 判 长 葛 威人民陪审员 王明翠人民陪审员 牛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