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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汝林与颜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林,颜妍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103号原告:汝林,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告:颜妍江,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汝林与被告颜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汝林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汝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汝林负担。审 判 员 苏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丽玉书 记 员 林逸财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