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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惠敏与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惠敏,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103号原告:黄惠敏,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南(系原告黄惠敏丈夫),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北湖滨路10号东湖一品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90405319。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敏与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敏于2017年6月2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黄惠敏负担。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