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向启满、姜布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启满,姜布华,田恒荣,巴东县万华刚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15号申请人向启满,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姜布华,男,193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田恒荣,女,1937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巴东县万华刚材加工厂。经营者:陈山远,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重庆市江北区,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申请人向启满、姜布华、田恒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巴东县万华刚材加工厂经营者陈山远所有的渝B×××××宝马X5小型越野车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以保险责任限额250000元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向启满、姜布华、田恒荣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被申请人巴东县万华刚材加工厂经营者陈山远所有的渝B×××××宝马X5小型越野车1辆;三、查封的车辆由陈山远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的车辆作出处分、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四、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