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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拥军、夏宗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拥军,夏宗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吴拥军,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夏宗财,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宗财向申请执行人吴拥军支付赔偿款9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宗财银行存款90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